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
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,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1、居民身份证-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;
2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;
3、居民户口簿;
4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需提供:监护人证件材料(例: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);
5、监护关系承诺书。
1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(办证中心)申领,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。
2、办理申领手续,应当交验户口簿,采集人像信息,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。
3、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
4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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